“丰县铁链女”事件的法律思考 - 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官网】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我们首先向各位女性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祝福!但今年的妇女节不同往昔,“丰县铁链女”事件刚刚暂告段落,这一社会热点事件暴露出了我国女性,特别是偏远山区女性仍然面临的严重人权缺失问题,使社会公众就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受到警醒,也使大家对于妇女节所承载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保障人权等意义有了更深的认知。
日前,江苏省调查组已就“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作出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对案涉女子的身份、被拐过程等相关信息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报告,并对相关人员在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至此,该事件以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失职渎职官员追责的方式告一段落。但是,与该事件类似的拐卖问题在我国仍亟待解决。本文旨在以此为背景,结合相关实务判例,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件中与收买人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收买人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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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人所涉嫌的刑事罪名需要以其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为依据,并结合刑法的规定加以分析确定。为缕清我国收买妇女犯罪的犯罪情况,有学者基于相关判例,对收买妇女案件中收买人的特征进行了如下表1统计。
表1 收买人特征统计(N=1785)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刊载的《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基于103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作者黄忠良,翁文国,翟彬旭)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在拐卖妇女犯罪中,收买妇女是收买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也是收买人必然触犯的刑事罪名。从刑期来看,本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远低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为此,不少人认为该罪所设刑期明显过轻,难以从交易环节遏制、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现象,甚至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加重该罪的法定刑提案。笔者认为,该罪名的刑期设定合理与否应结合实践中的司法情况进行判断。
从刑法条文来看,《刑法》第241条仅针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未对拘禁、强奸、伤害等其他后续行为进行法律拟制,而是采取注意规定的方式,提示司法人员注意收买人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这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将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等情节规定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不同。但从司法实践上看,六成以上的法院判决仅对收买人所犯拐卖妇女罪进行了认定,七成以上的法院判决对收买人适用缓刑(该数据来源于“红星新闻”公众号发布的《400余份判决书背后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https://mp.weixin.qq.com/s/ALPImhPy1e-Xf6tIP2zGww)。可见,量刑低、缓刑率高是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犯罪人刑罚处罚的普遍现象。
此外,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因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以下简称《情况通报》),受害人“小花梅”于1998年6月由董某民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介绍花钱收买,故本案的收买行为发生于1998年6月,在没有其他追诉期限中断事由的情况下,本案的追诉期应截至2003年6月。但从本案来看,董某民可能涉嫌虐待罪、强奸罪等罪名,上述犯罪事实若发生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追诉时效期间,则该追诉时效应自其他犯罪行为之后重新计算。
(二)强奸罪
从前述表1可知,绝大多数收买人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目的为强迫婚姻(包括迫使其与收买人本人或收买人近亲属结婚),占全部收买人总数的90%。而在与被拐卖妇女进行的婚姻中,通常会进行违背被拐卖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即强奸行为。
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根据《情况通报》,受害人小花梅患有精神分类症,可能为完全不具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又因完全不具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识能力,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故刑法通说和司法实践均认为,无论该类精神病人是否同意与对方进行性行为,对方均构成强奸罪。故本案董某民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三)非法拘禁罪
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不要求受害人具有刑法上的责任能力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故精神病人同样被该罪名所保护。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最初让大众哗然的正是受害人脖子上拴着的铁链。根据丰县联合调查组就本事件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情况的调查通报》,董某民用铁链锁住受害人的原因是“为防止杨某侠犯病时伤人”。从董某民所居住的环境和其个人教育背景来看,该原因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难掩该行为对受害人自由的剥夺,因此其具有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能性。
(四)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无论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效力如何,均不能否认其为董某民的家庭成员。因此,在董某民对小花梅实施了铁链锁脖等虐待行为的情况下,其具有构成虐待罪的可能性。
婚姻效力问题
02
与被拐卖的妇女结婚是绝大多数收买人的主要目的,但是,该类婚姻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虽然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但并不代表与被拐卖妇女进行的婚姻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在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行为人与被拐卖的妇女的婚姻效力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此外,若结婚当时被拐卖的妇女处于被胁迫状态,其也可在胁迫行为终止后提出撤销婚姻。
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于2000年6月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其与杨某侠的结婚登记,结婚日期为1998年8月2日。而根据《情况通报》,小花梅自1998年时已出现精神疾病,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包括婚姻登记,可能并不具有效力;又因该婚姻登记行为系由董某民自行违规申报,并非出于小花梅自愿的意思表示,故该婚姻恐难具法律效力。
结语
03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对于尚未被解救的 “小花梅”们来说,人权的保障仍需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持续努力和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日前,公安部已作出“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拐卖类犯罪进行整治,相信将会有更多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得到解救,这或许是对“小花梅”、对全社会来说,最需要、最切实的妇女节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