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由政府制作的信息都是政府信息 - 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官网】

引子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大部分行政机关常规工作。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答复内容提出法律意见,也是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常规服务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成为了当事人取证的主要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很多当事人都认为“政府制作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政府必须公开”,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复议诉讼案件。那么究竟由政府制作的信息是不是都是政府信息呢?笔者以两个案例作出解读:

 
 

划重点-----什么是政府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案   例   简   介

 
 
 

案例一

Law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制作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

 

一、案件背景

2006年7月,某区市政市容委就某环境整治项目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16年6月,张某向某区市政市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某区市政市容委公开“某环境整治项目中,2014年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各户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某区市政市容委以张某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作出答复。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同时某区市政市容委系行政机关且确实制作了相关信息,据此某区市政市容委以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说法错误。

三、法院判决

法院对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规定,政府信息应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本案中,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某区市政市容委基于拆迁人的民事主体身份获取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某区市政市容委作出的被诉答复书正确。

 

案例二

Law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向其他主体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属于政府信息

 

一、案件背景

某区教委系某学校的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因某学校建设需要,某区教委向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接管、清退、拆除某学校周边房屋。2020年12月,D公司要求某区教委公开“某公司接管、清退、拆除某学校建设项目等工作的具体委托权限、事项及具体内容的文本资料复印件”政府信息。某区教委以D公司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作出答复。D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某区教委在法定职责中具有“负责区属教育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申报及实施”的行政职责,因此其在建设某学校过程中的行为属于某区教委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非绝对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同时某区教委确实制作了相关信息,据此某区教委以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说法错误。

三、法院判决

法院对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某区教委委托某公司接管、清退、拆除某学校建设项目的委托行为,系某区教委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处置其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为,并非其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行为。原告针对某区教委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办案感悟

01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非政”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方式。两案的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均仅引用了第二条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作出裁判。

 

02

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尽量引用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答复方式,慎用“非政”答复,否则非常容易引起复议诉讼。

 

03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份信息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的信息,可以考虑答复“非政”。否则还是建议采用其他途径答复,例如“不存”或“非本”。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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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洁云

自2006年执业至今一直担任多家行政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人,并提供大量非诉讼类法律服务,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合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熟悉了解房屋、拆迁与征收、建设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亦为各类型企业提供了大量诉讼、非诉讼类法律服务。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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